罪犯杨惠生,性别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惠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