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内狱刑执字第23号
罪犯郭支堂,性别男,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因贩卖毒品罪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目前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支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8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