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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内狱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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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00:12:00      来源: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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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内狱刑执字第1

    罪犯何俊学,性别  1955  2  9 日出生,  族,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6 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 3  18 日起至 2022  8  17 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俊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 12 1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0年 12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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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内狱刑执字第1号

2020-12-03 00:00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内狱刑执字第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内狱刑执字第1号
   罪犯何俊学,性别 男, 1955 年 2 月 9 日出生, 汉 族,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 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俊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 12月 1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0年 12 月 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内狱刑执字第1

    罪犯何俊学,性别  1955  2  9 日出生,  族,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6 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 3  18 日起至 2022  8  17 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俊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 12 1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0年 12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