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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内狱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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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14:06:00      来源: 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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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内狱刑执字第2

    罪犯哈斯额日德尼(哈斯额尔德尼),性别19641020日出生,蒙古族,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3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125日起至20221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哈斯额日德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5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1年 5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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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内狱刑执字第2号

2021-06-03 14:58
法制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内狱刑执字第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内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哈斯额日德尼(哈斯额尔德尼),性别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哈斯额日德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 5月 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1年 5 月 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内狱刑执字第2

    罪犯哈斯额日德尼(哈斯额尔德尼),性别19641020日出生,蒙古族,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3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125日起至20221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哈斯额日德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5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1年 5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