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13号
罪犯郑伟才,性别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伟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