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15号
罪犯于小春,性别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1988年10月22日起至1999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3年6月26日该犯因胃溃疡大出血经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罪犯于小春自1996年1月27日至1999年10月21日共计三年八个月二十五日不计入刑期,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小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