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18号
罪犯秦玉平,性别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秦玉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