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19号
罪犯于四洋,性别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因运输毒品罪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四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