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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内狱刑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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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11:07: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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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4

罪犯骆文和,性别1974425日出生,族,因合同诈骗罪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411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1126日起至20256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骆文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7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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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内狱刑执字第24号

2022-07-15 11:05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内狱刑执字第2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4号 
  罪犯骆文和,性别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因合同诈骗罪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骆文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年7 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4

罪犯骆文和,性别1974425日出生,族,因合同诈骗罪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411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1126日起至20256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骆文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7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7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