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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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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09:08: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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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5号

     罪犯王培仁,性别193711日出生,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10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24日起至20247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培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7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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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5号

2022-08-01 09:02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5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5号
       罪犯王培仁,性别男,193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培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5号

     罪犯王培仁,性别193711日出生,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10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24日起至20247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培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7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7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