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7号
罪犯刘建平,性别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0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