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8号
罪犯刘慧东,性别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234727元,依法追缴。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慧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