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29号
罪犯孙立忠,性别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因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一万元。2013年12月6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3月20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12月21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批准将罪犯孙立忠收监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立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