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内狱刑执字第30号
罪犯牛志新,性别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因强奸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裁定,准许上诉人牛某某撤回附带民事上诉。2019年8月22日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9年7月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牛志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