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内狱刑执字第1号
罪犯杨小丽,性别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22年7月20日经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小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