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监狱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 职责 | |||
全 社会 |
特定群体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
监狱管理局机构情况 |
监狱管理局概况 |
监狱管理局简介 |
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监狱管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组织宣传处 |
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
内设机构及职能 |
内设各处室名称和职责 | |||||||||||||
领导 介绍 |
局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分工、简历 | |||||||||||||
下属 单位 |
各下属单位的地址、交通指南等基本情况 | |||||||||||||
监狱管理局信息 |
监狱管理局新闻动态 |
头条 新闻 |
党和国家最新重大新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监狱管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政务新媒体 |
√ |
|
组织宣传 处 |
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
重要 新闻 |
监狱系统重要工作动态 | |||||||||||||
通知 公告 |
向社会发布公务员招录、物资采购、项目中标、人员招聘等公告、公示、通告等 | |||||||||||||
视频 新闻 |
监狱系统重要活动视频新闻动态 | |||||||||||||
信息公开指南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监狱管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组织宣传处 |
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 |
依申请公开 |
受理机构 申请形式 申请处理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机构名称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
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出台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监狱管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组织宣传处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各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监狱管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组织宣传处 |
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 |
监狱管理局预算、决算公开 |
监狱管理局本年收支情况 |
汇总预算、名词解释 |
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一章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措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法律 |
自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
监狱管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 ; 内蒙古财政厅统一公开平台 |
√ |
|
装备财务保障处 |
负责内蒙古监狱系统各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 |
监狱管理局财务收支基本情况 |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政府专户资金情况、预算收支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 |||||||||||||
监狱管理局财务情况细化说明 |
基本支出情况、项目支出情况,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三公”经费情况; | |||||||||||||
监狱依法履行职责 |
狱务公开 |
对社会公众公开内容 |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
三、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5.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
司法部文件 |
在法定期限内公开 |
监狱管理局 |
其他 |
门户网站 |
√ |
|
刑罚执行处 |
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向罪犯近亲属公开内容 |
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
三、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6.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 |
司法部文件 |
在法定期限内公开 |
监狱 |
其他 |
会见场所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狱务公开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 |
|
罪犯近亲属 |
监狱 |
负责实施 | ||
对罪犯公开内容 |
1、罪犯计分考评程序和结果。 2、罪犯认罪悔罪评估的程序和结果。 3、老年犯、病犯、残疾犯评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4、罪犯严重违纪处理的程序和结果。5、罪犯接受心理矫治的条件和程序。6、罪犯入监体检的项目和程序。 7、罪犯参加学历教育的条件、程序和结果。8、罪犯狱内消费的种类、程序、标准。9、罪犯亲属汇款的途径和数额标准。10、罪犯私人物品管理的程序。 11、监狱认为依法应当向罪犯公开的其他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
三、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7.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
司法部文件 |
在法定期限内公开 |
监狱 |
其他 |
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 |
|
罪犯 |
监狱 |
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