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张忠娴,性别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10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2023)内05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忠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