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6号
罪犯韩见,性别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因抢劫罪,2013年8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赤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内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8年9月1日止,现在伊金霍洛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伊金霍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3月28日鄂尔多斯中心医院(康巴什部)出具《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