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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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4:11: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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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

罪犯杨晓荣,性别1971530日出生,蒙古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2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119日起至2029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晓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1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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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

2024-11-01 14:35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罪犯杨晓荣,性别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晓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

罪犯杨晓荣,性别1971530日出生,蒙古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2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119日起至2029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晓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1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