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3号
罪犯杨晓荣,性别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晓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