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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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6:11: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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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4号

罪犯张启武,性别195735日出生,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201130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388.62元,刑期自202063日起至202562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41020日和1031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启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1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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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4号

2024-11-04 16:42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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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44号罪犯张启武,性别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388.62元,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4年10月20日和10月31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启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4号

罪犯张启武,性别195735日出生,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201130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388.62元,刑期自202063日起至202562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41020日和1031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启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1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