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5号
罪犯程军,性别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因非法经营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