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46号
罪犯李相春,性别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因犯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2023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相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