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于泽,性别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