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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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9:01: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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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于泽,性别1960815日出生,族。因犯诈骗罪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21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3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201022日起至20301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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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

2025-01-13 09:48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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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罪犯于泽,性别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于泽,性别1960815日出生,族。因犯诈骗罪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21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3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201022日起至20301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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