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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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9:01: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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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

罪犯贾富,性别195689日出生,族。因犯抢劫罪,经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254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非法所得财务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减刑后,刑期自2011114日起至2026103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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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

2025-01-17 09:29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罪犯贾富,性别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经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非法所得财务,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

罪犯贾富,性别195689日出生,族。因犯抢劫罪,经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254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非法所得财务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减刑后,刑期自2011114日起至2026103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