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号
罪犯贾富,性别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经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非法所得财务,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