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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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9:01: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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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5号

罪犯郭茂林,性别1959227日出生,族。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130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92604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427日起至2033411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茂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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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5号

2025-01-17 09:30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5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5号罪犯郭茂林,性别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92604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33年4月11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茂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5号

罪犯郭茂林,性别1959227日出生,族。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130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92604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427日起至2033411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茂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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