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6号
罪犯赵信银,性别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撤销对该犯的量刑部分,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现刑期自2025年1月20日至2050年1月19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信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