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7号
───
2025-02-08 10:02: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字体: 】    打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7

罪犯王晓波,性别19701126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23814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312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519日起至202748日止,现在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通辽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127日、27日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晓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28  


长者专区 老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7号

2025-02-08 10:00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7号罪犯王晓波,性别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5年1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现在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通辽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年1月27日、2月7日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晓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7

罪犯王晓波,性别19701126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23814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312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519日起至202748日止,现在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通辽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127日、27日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晓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