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7号
罪犯王晓波,性别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5年1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现在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通辽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年1月27日、2月7日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晓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