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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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0:02: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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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8号

罪犯王利,性别1957831日出生,族。因犯诈骗罪,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1110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111日起至20261210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该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2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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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8号

2025-02-26 10:14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8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8号罪犯王利,性别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该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8号

罪犯王利,性别1957831日出生,族。因犯诈骗罪,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1110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111日起至20261210日止,现在萨拉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该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2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