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9号
罪犯范子明,性别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经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33年4月23日止,现在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医院于2025年2月19日出具《病危通知书》,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子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