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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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0:02: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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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

罪犯李学军,性别1972225日出生,族。因犯诈骗罪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528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1825日起至20321224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写明:患者短期内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学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2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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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

2025-02-26 10:17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罪犯李学军,性别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写明:患者短期内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学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

罪犯李学军,性别1972225日出生,族。因犯诈骗罪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528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1825日起至20321224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写明:患者短期内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学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2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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