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0号
罪犯李学军,性别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写明:患者短期内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学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