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4号
罪犯梅拥军,性别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31236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于2007年4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梅拥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