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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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09:04: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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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4

罪犯梅拥军,性别196913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31236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于20074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2118日起至2029117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414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梅拥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4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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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4号

2025-04-15 09:40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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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4号罪犯梅拥军,性别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31236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于2007年4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梅拥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4

罪犯梅拥军,性别196913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31236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于20074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2118日起至2029117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414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梅拥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4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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