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5号
罪犯于树权,性别男,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因犯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与同案犯违法所得285052.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现在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树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