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7号
罪犯谢武昌,性别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武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