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7号
───
2025-04-28 09:04: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7

罪犯谢武昌,性别196712日出生,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521判处有期徒刑13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130日起至20265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武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4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424  


长者专区 老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7号

2025-04-28 09:4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7号罪犯谢武昌,性别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武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7

罪犯谢武昌,性别196712日出生,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521判处有期徒刑13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现刑期自2014130日起至20265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武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4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