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
罪犯朱洁,性别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因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在案已扣押赃物赃款;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财务,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对不足部分459.01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36年12月16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医院四次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向患者及监护人员告病危。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