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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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5:05: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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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

罪犯朱洁,性别1962321日出生,族。因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112判处有期徒刑14,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在案已扣押赃物赃款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财务,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对不足部分459.01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23428日起至20361216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医院四次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向患者及监护人员告病危。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5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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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

2025-05-06 15:51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罪犯朱洁,性别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因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在案已扣押赃物赃款;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财务,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对不足部分459.01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36年12月16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医院四次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向患者及监护人员告病危。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8号

罪犯朱洁,性别1962321日出生,族。因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112判处有期徒刑14,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在案已扣押赃物赃款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财务,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对不足部分459.01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23428日起至20361216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医院四次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向患者及监护人员告病危。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5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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