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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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1:05: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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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9

罪犯杨俊岐,性别19651124日出生,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616判处有期徒刑7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1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15日起至202711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俊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5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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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9号

2025-05-12 11:12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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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9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9号罪犯杨俊岐,性别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俊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9

罪犯杨俊岐,性别19651124日出生,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616判处有期徒刑7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1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15日起至202711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俊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5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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