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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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09:08:00      来源: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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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0

罪犯刘洋,性别1995818日出生,族,居住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金宝屯村因犯诈骗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718判处有期徒刑11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刑期自2021915日起至2032914日止,现在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8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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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0号

2025-08-19 09:25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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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0号罪犯刘洋,性别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金宝屯村。因犯诈骗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现在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0

罪犯刘洋,性别1995818日出生,族,居住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金宝屯村因犯诈骗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718判处有期徒刑11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刑期自2021915日起至2032914日止,现在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8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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