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0号
罪犯刘洋,性别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金宝屯村。因犯诈骗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现在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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