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4号
罪犯康诗楠,性别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南岳三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于2025年8月27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康诗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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