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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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10: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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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7

罪犯张志超,性别199051日出生,因犯诈骗偷越国(边)境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927判处有期徒刑3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20231116日起至2026111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5106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志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0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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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7号

2025-10-09 16:16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37号罪犯张志超,性别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于2025年10月6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志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0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7

罪犯张志超,性别199051日出生,因犯诈骗偷越国(边)境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927判处有期徒刑3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20231116日起至2026111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2025106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志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0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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