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7号
罪犯张志超,性别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于2025年10月6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志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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