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39号
罪犯董占成,性别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37458元。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于2025年10月7日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于2025年10月10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董占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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