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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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1:10: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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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1

罪犯於文明,性别19621018日出生,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5714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刑期自202579日起至2026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医院于20251024日下达《病危(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於文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0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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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1号

2025-10-30 11:21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1号罪犯於文明,性别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5年7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医院于2025年10月24日下达《病危(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於文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1

罪犯於文明,性别19621018日出生,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5714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刑期自202579日起至2026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医院于20251024日下达《病危(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於文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0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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