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3号
罪犯辛文礼,性别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48800元。因另案犯诈骗罪经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7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年11月1日、2日下达《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辛文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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