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44号
罪犯韩继云,性别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经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现在伊金霍洛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伊金霍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继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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