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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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01: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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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

罪犯陈生,性别1961724日出生,因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虚假诉讼敖汉旗人民法院2021818判处有期徒刑19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42日起至203941日止,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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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

2026-01-12 16:3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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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罪犯陈生,性别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因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虚假诉讼罪经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

罪犯陈生,性别1961724日出生,因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虚假诉讼敖汉旗人民法院2021818判处有期徒刑19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42日起至203941日止,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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