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
罪犯陈生,性别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因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虚假诉讼罪经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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