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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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5:01: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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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

罪犯陈玉山,性别195531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410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612日起至20285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于2026121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玉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1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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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号

2026-01-26 15:44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号罪犯陈玉山,性别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21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玉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

罪犯陈玉山,性别195531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410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612日起至20285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于2026121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玉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1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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