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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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6:02: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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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4

罪犯顾学明,性别196818日出生,因犯诈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715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5613日起至2032612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顾学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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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4号

2026-02-09 16:03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4号罪犯顾学明,性别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32年6月12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顾学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4

罪犯顾学明,性别196818日出生,因犯诈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715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5613日起至2032612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顾学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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