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4号
罪犯顾学明,性别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32年6月12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顾学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