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5号
───
2026-02-09 16:02: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5

罪犯樊兵,性别19751126日出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481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517日起至202859日止,现在巴彦淖尔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巴彦淖尔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樊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26


长者专区 老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5号

2026-02-09 16:04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5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5号罪犯樊兵,性别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5年1月7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现在巴彦淖尔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巴彦淖尔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樊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5

罪犯樊兵,性别19751126日出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481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517日起至202859日止,现在巴彦淖尔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巴彦淖尔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樊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