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7号
罪犯王元兴,性别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脏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现在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兴安盟人民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元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