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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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0:03: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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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7

罪犯王元兴,性别1974328日出生,因犯盗窃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16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脏物。减刑后,刑期自201178日起至202877日止,现在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兴安盟人民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元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3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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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7号

2026-03-05 10:50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7号罪犯王元兴,性别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脏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现在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兴安盟人民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元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7

罪犯王元兴,性别1974328日出生,因犯盗窃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16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脏物。减刑后,刑期自201178日起至202877日止,现在扎兰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兴安盟人民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载明: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元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3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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