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8号
罪犯赵毛三,性别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现在新康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该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新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毛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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