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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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6:03: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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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9

罪犯刘伯林,性别197214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928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236.26元刑期自2020110日起至20267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通辽市人民医院于202634日、37日两次下达《病危(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伯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3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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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9号

2026-03-12 16:51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9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9号罪犯刘伯林,性别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236.26元,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通辽市人民医院于2026年3月4日、3月7日两次下达《病危(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伯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9

罪犯刘伯林,性别197214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928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236.26元刑期自2020110日起至20267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且通辽市人民医院于202634日、37日两次下达《病危(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伯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3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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