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0号
罪犯赵金洪,性别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2月27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于2026年3月12日下达《病(危)重通知书》。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金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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